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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竹商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8-05-08     阅读次数:     字体:【

大竹县智力支乡联谊会广东分会(广东大竹商会)

大竹县智力支乡联谊会是在大竹县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广东分会是在广东省内登记成立的分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员构成及入会程序

第三章 商会负责人的产生程序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大竹县智力支乡联谊会广东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大竹县智力支乡联谊会广东分会(广东大竹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性质:本商会是由大竹的在粤企业自愿联合发起的组织,为促进大竹与广东两地经贸合作、人才交流和互帮互助的发展,是经大竹县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守行业规范;为在大竹县的在粤企业及人士提供一个交流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平台;并推动各相关行业的互利双赢、健康协调发展;促进会员与政府之间意见和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促进会员与其他商业机构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帮助会员在大竹开展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  

第四条 本商会隶属大竹县政协指导,接受其监督。   

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室地址为:东莞市大朗镇大朗商会大厦2305


第二章 会员构成、入会程序及退会规定


第六条 本商会的会员构成为:企业主、专业人才和企业高管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和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在社会中没有不良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照片并缴会费;   

(二)经商会秘书处审查资格后报执行会长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牌。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免费参加本商会固定活动   

(二) 优先获得本商会服务;      

(三) 对本会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会员数据库共享;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退会不退会费及缴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形象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长每年3万,常务副会长每年1万,副会长每年5千,会员每年1千;  

(五)关心本商会的工作,随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支持大竹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七)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不适宜再参加本会的,常务副会长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2年。最多连任2届,但须经常务副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认可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商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用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认可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日常办公人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商会负责人的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会长由常务副会长会议推选产生,会议2/3常务副会长出席获得1/2以上选票者胜选。执行会长由会长推荐经常务副会长会议1/2选票表决通过产生,常务副会长自愿申请由执行会长和会长审议产生,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推荐经常务副会长会议讨论产生,秘书由秘书长推荐经会长同意产生。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与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商会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计、出纳由常务副会长会议推选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独立核算的财务帐目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费、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会费的使用主要用于成立大会和年终的年会,平常的会议及活动聚会谁承办谁付款或者AA制,其它有需要用会费开支的必需80%以上常务副会长同意。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常务副会长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常务副会长会议。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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